摘要
随着ICSID中心仲裁体制影响力的越来越大,很多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ICSID的仲裁管辖权。我国近年来与外国签订的BITs中更凸显了从有限接受到全面接受的趋势。对此,我们不能盲目全面接受,应立足国情,针对不同的缔约国采取不同的模式,在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保护对外投资之间达到平衡。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57-58,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