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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铃的无线网络运营侵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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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彩铃运营过程中各主体角色定性 “彩铃”全名为“个性化多彩回铃音业务”,是数字音乐铃声的一种,由中国移动开发经营,参与运营的主体有三方:CP——内容提供商,SP——增值服务商,移动运营商,具体定义与分工如下:
作者 董绍君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9年第1期33-35,共3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本文系南开大学第五届本科生创新科研“百项工程”立项项目结题系列论文(有删改),项目名称:从彩铃纠纷透视通信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指导:张玲教授.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张雨林,许红缨.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J].信息网络安全,2006(3):28-30. 被引量:2
  • 2《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
  • 3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第4项与第41条.
  • 4《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
  • 5《著作权法》第10,37,41条.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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