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被告范某与马某于1981年结婚,1983年生育一子。200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三间共有房屋中的一间归马某所有,另外两间归被告范某所有,如遇房屋拆迁补偿,范某拿出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给儿子范强用于结婚。婚姻关系解除后。马某与其子范强搬到其他地方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仍在该房居住。2007年10月,团场搞土地开发征购了被告居住的房屋,并给被告补偿房款18万元。随后,被告之子范强(原告)以购买结婚用房为由向被告索要房屋拆迁补偿款6万元,被告拒不给付,范强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