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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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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方式,又非常注重法院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监督,因此,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收集证据一般都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有限的文书提出命令等少数规定外,几乎没有在法律上为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或第三人收集证据提供多少制度化的手段或方法。
作者 冯锦彩
出处 《现代商业》 2009年第5期283-283,共1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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