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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分配与协调——以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为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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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规定的执行性、地方性事务和先行性三类标准,可以大体解决我国省、区、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行使空间问题。但在实践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却非常复杂。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的实际说明了这一点。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口岸城市,上海口岸在发展规模和水平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亟需立法,该项立法存在着地方立法的空间,也包含着一些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交织的领域。通过讨论上海个案,可以提炼出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划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特别授权立法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地方立法能动与特色的重要性等问题与结论。
作者 杨寅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6-100,共15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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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1

  • 1《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8条却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其中包括已明确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这样,使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立法权限的原则划分骤然模糊起来。
  • 2《立法法》第93条.
  • 32000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65条.
  • 4《立法法》第66条.
  • 5《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1条.
  • 61995年《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16条.
  •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121号).
  • 81993年国惫院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意见》.
  • 9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以明电形式下发《关手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
  • 10198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地方规章).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166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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