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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入央企”不如追究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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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从10月1日办法施行起,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其相关责任人除了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还可能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出处 《法人》 2008年第10期14-14,共1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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