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经典论断,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解释许多现象,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但是,知识产权概念的不断扩张,使该命题的漏洞已在实证层面上显现。知识产权只有作为法益,其保护才能名正言顺地横跨刑、民、行三大领域。在迫切需要将传统知识等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下,"法益论"的解释能够包容并超越"私权论",而更具合理性。它为传统知识等客体的民事司法救济打开了途径。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2期40-43,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