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2期61-62,共2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