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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发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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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的工作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使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交办建议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近日,安龙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安龙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 胡连超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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