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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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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2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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