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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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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送达副本材料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不知去向。我院法官便向其父母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寻问被告的情况及下落。该谈话笔录反映出被告已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具体下落不明,也不知其任何联系方式。对于该案采取公告送达,我院无意见分歧,但在公告送达所依据的材料方面则产生两种意见。
机构地区 本刊研究组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11-11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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