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要解决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离不开国家干预。开发商作为"经济人",需要"诚实信用"制约其人性的异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无偿的信息披露将会阻碍信息的生产,从而不利于社会总体效益。这也意味着一项信息披露制度必须考虑"信息回报"机制,合理界定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在具有伦理意义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利益最大化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平衡。
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132-135,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