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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一码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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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年前,农民张某因入赘某村为婿需办理迁入户口手续,村委会主任强令他做出在迁入户口后放弃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书面承诺。为达到户口迁入目的,张某无奈顺从。十多年来,张某和本村一些相似经历的“外来户”们既没有土地承包权,也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感觉非常不平衡。自己也是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一样为村子作贡献,为什么却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呢?当初违心做出的承诺有效吗?
作者 崔雪梅
出处 《乡镇论坛》 2009年第1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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