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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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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从2002年4月起入职该公司,公司每年年底都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我从事采购工作。2008年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4日签订的。2008年12月21日,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是我还想在公司继续工作。请问:公司向我支付的劳动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 邢江峰
出处 《社区》 2009年第4期54-54,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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