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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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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很多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很高,按照原规定,一般不会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但是,根据新规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就需要作纳税调整.
作者 吴得林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5-17,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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