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 被引量:1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12,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二级参考文献36

同被引文献93

二级引证文献9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