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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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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0-2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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