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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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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案情被告人闫建胜同刘顺聚、李强、小韩、老三、皮蛋、李文武、老路、小丁、姓李的、闫建强、张国孝(以上李强等10人另案处理)自2006年12月以来交叉结伙盗掘稷山古墓葬,盗洞深近十米,几近墓室,对稷山汉墓造成严重破坏。
作者 刘海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4-2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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