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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转让还是委托代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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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家庭承包户成员因短期外出或暂时迁移等原因,将以家庭名义承包的口粮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耕种经营,集体组织亦将土地账册转移至实际耕种人名下并直接向实际耕种人收取该土地的各项费用。此后,原家庭承包户成员返乡并以委托代耕(或转包)为由要求实际承包人返还该土地,而实际耕种人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转让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各自穷尽举证责任后,仍难以查清土地流转方式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是委托代耕(或转包),集体经济组织对此又不予以明确表态。在此情形下,不能仅以土地账册已转至实际耕种人名下并直接向实际耕种人收取土地相关费用.就当然推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让,而应该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证明规则,加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方的证明责任,在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委托代耕(或转包)关系,而非转让。
作者 于大海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40-4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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