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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以自己名义出租被监护人财产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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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民事活动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并非任何民事活动均需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在以监护人的名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不影响被监护人的权益且更为便利时,可以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此种情形下,诉讼中应当以监护人为当事人。
作者 马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79-8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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