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86-90,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