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公信力决定了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物权秩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式,却没有设立占有权利推定制度,这不利于物权秩序的构建。为了能够使《物权法》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应当在程序法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弥补因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而对物权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01-105,110,共6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