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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2008—2010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以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0%。基于这个原因,《京都议定书》纳入了3个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作者 王晓
出处 《生命世界》 2009年第2期20-21,共2页 Lif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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