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刑法国家(或地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来区分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传统观点在纯正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问题上主张"罪名存在标准说"、"修正说"和"罪名个数标准说",无论哪种观点无非都是以罪名这一形式特征为标准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无法将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进行准确区分。划分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应当从实质的角度,并以个罪在构成上的特征为切入点进行。作为纯正身份犯都具有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而不纯正身份犯相对于基本构成要件之犯罪而言需具备"主体的超过要素"。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1期136-140,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