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债权让与行为之性质,我国大陆学界有"合同说"、"准物权行为说"、"事实行为说"三说,然此三说或不利于当事人间利益之平衡,或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皆不能作为未来民法典债权让与制度构建之理论依据。未来民法典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当以区分原则为其基础,将债权让与行为定性为处分行为,唯其方能恰当界定让与通知的效力,方能合理解决二重让与问题。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1期153-159,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