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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规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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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领域加强了干预和控制,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国家干预的介入。各国在这些领域内都制定了大量的强制性法律,如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旨在对经济进行管制和对某类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组织和保护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结构。这些规范具有强制性,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撇开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所以又称“强制性规范”。但对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此类规则是否必须适用呢?本文拟从将“强制性规范”分为仲裁地的强制性规范,承认与执行地的强制性规范,准据法国的强制性规范,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国际性的强制性规范。对这个问题分别作出探讨,对仲裁庭应当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做一定的分析。
作者 汤涛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中国外资》 2009年第2期97-98,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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