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公证证明活动虽然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严格的区别,但由于同为证明活动,且都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相,故判断者的抽象理性自然有许多相似之处。有鉴于此,业界的一般观点认为,在公证证明活动中也存在着公证员的自由心证活动,因此也就必然存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2期49-51,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