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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房屋不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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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以下房屋出租:(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出处 《消费》 2009年第6期23-23,共1页 Con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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