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继2008年12月19日大幅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后,2009年1月15日再次小幅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农垦、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140元/吨和160元/吨,至5440元/吨和4810元/吨。2)对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限价,分别为5840元/吨和5210元/吨,并要求对供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价格与最高零售限价的价差不低于400元/吨。3)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4)在配送条件下,要求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出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号),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并于1月15日开始实施。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2009年第1期78-78,共1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