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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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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2期41-4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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