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采用非诉行政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必然带来司法中立形象受损、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明、不利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行政效率受损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众多实践问题的背后,则是理论上的严重冲突。根据行政执行的性质,在立法层面,非诉行政执行改革应当使行政执行从行政诉讼法中分离出来,通过类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门行政执行法予以规范,成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构,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9年第2期80-8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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