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以来,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批判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并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立足于整体性思考的角度,结果加重犯应当是狭义的结果犯。据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产生加重结果的高度风险性;第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加重结果存在轻率过失。
出处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55-5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