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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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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能否适用于重罪案件 一般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和轻罪案件,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包括过失犯罪、偶然犯罪、轻伤害等。也有人提出,刑事和解可扩大到包括部分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尤其是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
作者 但未丽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9-7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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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

  • 1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A].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1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83.
  • 2翟中东.关于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引入[N].法制日报,2005-2-4(4).
  • 3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3(6):113-124. 被引量:302

共引文献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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