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接轨,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进行了规定。管理人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执行者,享有很大的权限,甚至主宰着债务人企业的命运,这是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发挥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的监管职能从而实现破产程序运行的规范、有序,如何使法院的监督作用贯穿破产程序的始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81-8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