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目前对于一审程序有瑕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都会按照该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在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而迳行发回重审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正义迟到等弊端,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为行文方便,笔者将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称为程序瑕疵案件。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0-10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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