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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付款方式不当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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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7月8日,甲公司某项目部同乙公司某地区代理商刘某签订橡胶支座买卖合同两份,该两份合同均由刘某提供,加盖有乙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项目部供应橡胶支座1000套,价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由乙公司向项目部不定期供货,每次供货时间由项目部通过传真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负责将合同标的物运输至项目部工地。合同价款由项目部通过银行电汇至乙公司账户,
作者 陈平东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09年第2期108-109,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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