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当其在车速设计上完全突破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具有了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不应拘泥于上述规定.而应结合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同质的安全风险以及现实社会的需要作出让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结论,以充分体现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01-10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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