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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民政 实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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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政法制与法治民政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2)制度,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基本制度,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3)国家和社会秩序。包括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作者 王先胜
机构地区 省厅政策法规处
出处 《广东民政》 2009年第1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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