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院对发生在美国领域外的外国国家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较为谨慎,表现为对"直接影响"的解释较为严格。就具体认定标准来说,它要求影响必须是直接的,没有其他介入因素;还要求影响必须"在美国",常常表现为原告具有美国国籍,或合同履行地在美国。因此,中国政府或国有企业如在美国被诉应积极应对,综合利用该规则及外交途径等主权豁免,同时注意在合同谈判阶段就利用"直接影响"的条件规避在美国法院被诉的风险。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43-146,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