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至今经历"人可非人"、"非人可人"以及"非法人团体可人"三个阶段。其间,民事主体制度呈现"范围不断扩张"的特征。我国法律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了德国传统的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结构模式。这一模式已不符合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对之进行调整。传统民法对"理性人"假想及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构想忽略了民事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学界和立法都体现对民法人文回归的关注。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