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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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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重庆、上海、郑州等地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于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立法方式的有益探索。
作者 庞清涛 薛贞
出处 《江淮法治》 2009年第3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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