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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调整本级厅局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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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2月,内蒙古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厅局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内组通字[2008]76号),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厅局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作了如下调整:
出处 《老年世界》 2009年第5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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