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6]1045号通知,就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对劳务分包部分收入的计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基于这一通知,笔者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务分包收入分为二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认为将分包收入不计入总包单位收入的账务处理更为合理。
出处
《甘肃科技纵横》
2009年第1期100-100,8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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