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概念。“司法和谐”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人们,尤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热烈回应,人们或从行使司法权的法官角度,或从司法调解艺术角度,或从司法为民,司法清明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但由于司法和谐概念刚提出不久,不少学者对于司法和谐的讨论多限于肯定和迎合的态度而忽视了理解这个概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甚至混淆了司法和谐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摆正司法公正这个永恒的现代司法理念与和谐司法的关系,是理解和谐司法的真正内涵,以构建和谐司法之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乃至实现和谐社会这个系统而庞大工程的必要步骤。笔者对司法公正和和谐司法关系的正确解读及以程序之治构建现代司法和谐之路这一角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