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上的设计缺陷(1)关于邀请招标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相对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邀请招标虽然运作成本较低,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比较大。物业建设单位往往都会选择邀清招标的方式,只需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物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即可。事实上,《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已经成为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规避《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途径。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3期75-76,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