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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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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
作者 廖北海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64-167,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A].王世洲,译.梁根林.犯罪论体系[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 2[德]Roxin.T?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8.Aufl.)[M].Berlin: De Gruyter Recht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 2006.
  • 3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托马斯·魏根特 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8.

共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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