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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的办理谈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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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李某从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入室盗窃十余次,价值达五万余元,时间跨度达两年多。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为此向检察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取的《户口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其二,《骨龄鉴定书》判断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介于1988年6月14日和1989年6月14日之间。被告人供述自己出生于1989年11月11日,之所以修改年龄,是为了早点结婚。
作者 王天裕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1期27-2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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