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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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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广受诟病。虽然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社会的适当干预,但因违反公司企业维护理论和私法自治原则,异化了公司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资格,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国家行政执法负担。应该取消行政强制解散制度,增强法院对公司事务的介入能力;完善司法解散立法体例;建立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担保制度。
作者 薛颖
机构地区 安徽财经大学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1期13-14,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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