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表决权的主要功能及意义,即是透过民主程序,使得身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能适当监督公司的人事布局与经营策略,以确保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不致落空。同时,股东也可以藉由参与股东会并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无论直接或是间接)制衡经营不善的经营者或淘汰更换公司经营者。藉助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重新审视与检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为我国公司自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09年第3期98-102,共5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青年课题“企业自治限度研究”(07XZ-QN-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