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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不应否定——论记者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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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偿新闻”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有极少数记者,由于收受非法利益数额很大,受到刑事检控,有的已经以受贿罪获刑。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拘捕央视女记者事件发生后,有论者提出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①笔者不能苟同,认为在我国,记者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作者 王晋
出处 《青年记者》 2009年第5期65-67,共3页 Youth Journ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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